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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研究

摘要:刑法上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举止给人带来一定法益侵害。文章就通过对刑法上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的内容进行简述,指出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法侵害来源,分析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下“不法侵害”的判定现状,仅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

不管是在刑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对正当防卫权都有明确肯定,使得公民能在积极供给保护下受到不法侵害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其实,在不同情形下,对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认定是有区别的,防卫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矛盾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析。由此下文就对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之“不法侵害”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一、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的简述

在我国刑法第20条中的相关内容中进行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其中指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是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制止。要知道,这一正当防卫特征,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优势特征,就是通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就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角度来看,正当防卫是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的;而站在正当防卫行的损害不法侵害者的整体来说,原本正当防卫行为就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利益而不得不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站在刑法角度,正当防卫产生的“不法侵害”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行为是不同承担作为犯罪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不成立犯罪。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有四要件之说,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还有对将正当防卫当做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说这一行为的犯罪性是可以进行否定的。相对于有违法或者是责任支柱共同支撑着的三阶层体系,其构成要件包括了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内容,正当防卫行为是因不具备违法性而判定无罪,并不是因为违法不同担负刑事责任而判定无罪。正当防卫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一般正当防卫,另一种是特殊防卫,就一般正当防卫来说,在刑法规定中,一般正当防卫是要按照防卫限度标准进行判定,若是超出这一限度标准就有可能导致防卫过当的问题出现,当然,也有特殊正当防卫这一行为存在,特殊正当防卫行为是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由于不法侵害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两者之间有着一种真包含的属种关系,则不法侵害就是一种共性的概念,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是一种特性概念,其成立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就是不法侵害的共性体现,也就是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是不法侵害的一种具体形式。

二、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法侵害来源

(一)斗殴中的不法侵害分析。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法侵害来源有两方面内容,斗殴中的不法侵害,对斗殴者实施造成损害结果的疑似“防卫行为”,需要进行有效的犯罪认定。对于不法侵害的来源,应用被害人承诺法理进行防卫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要进行确定。一般来说,在实际斗殴事件发生过程中,有防卫者与被害人共同存在,两者在参与斗殴事件时似乎就达成了一种默契,就是“我同意你打我,但我也可以打你”。意由于斗殴双方都默认被打,则被害人进行攻击时可能对防卫者造成的暴行,就是一种对防卫者人生权益造成的不法侵害,而防卫者是不能就被害人攻击进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这时候防卫者及应当对被害人产生的被害结果承担一定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在不法侵害来源应用中,违法行为理论要充分确定防卫者应当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站在客观局部角度进行有效判断,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实施反击行为,若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就应当认定成为正当防卫行为。而站在客观整体角度来看,被害人要对防卫者实施防卫侵害是必然的,在实施攻击防卫之前,防卫者与被害人之间的互殴状态已经形成,而这种混乱状态下防卫者必然会对被害人进行攻击,防卫者的对被害人的供给行为与产生的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若是防卫者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时候,也有着明确的故意伤害意识,因此防卫者需要对自己实施的供给行为负责,若是对被害人受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相互斗殴过程中,防卫者为了有效防卫被害人的殴打,出现的将被害人打伤或打伤致死结果,需要对防卫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直接否定防卫者的防卫权。(二)自我招致的不法侵害。自我招致的不法侵害问题分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防卫者对其招致不法侵害实施反击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造成伤害他人或者是有伤害致死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若是防卫者反击行为与实际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是不相符合的,则需要对防卫者追求刑事责任。在防卫者招致行为触动对方的攻击中,对方行为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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